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,是根據國發(2015)2號,即《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》而實施的。但從發文號我們就知道,這個文件是2015年的2號文件,發文日期是2015年1月3日。
我們都知道,每年的元旦放假是1日到3日,3日這一天實際上全國都還在放假,在放假還沒有結束就發文件,這在各級機關中是一種常態,也說明這個文件具有一定的迫切性和重要性。從重要性來首,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,從2014年10月1日開始,就要從本人的工資中扣除養老保險費用,但那時還有沒有文件依據,只是根據人社部門的規定執行。

在國發(2015)2號文件下發以后,文件最后規定的實施時間是從2014年10月1日開始實施,文件規定滯后于實際執行時間,這在我國的歷史上是非常罕見的,這是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迫切性的具體體體現,同時也說明相關部門的準備工作也沒有完全到位。
在國發(2015)2號文件下發之前辦理退休的工作人員,也就是2014年10月1日到2014年12月31日這兩個月辦理退休的人員,對于如何辦理退休實際上還沒有一個統一的規定和說法,這和當初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時的情形是差不多的。
這種先上車后買票式的改革,給了各地探索改革辦法的時間和空間。但改革的初期,部分地方對于在2014年10月1日到12月31日期間辦理退休的人員,試圖按照當時企業職工養老金的計算辦法計算退休人員的養老金,結果經過計算以后,與2014年9月30日之前,按照老辦法辦理退休人員的養老金差距過大,引發了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熱議,尤其在試點的四川等地反響比較強烈。

為了不影響改革的成效,確保改革進程的平穩推進,多數地方對于2014年10月1日到2015年初期辦理退休的人員,采取按照老辦法計算預發養老金的方式,待相關部門的實施細則出臺以后,在按照新辦法計算養老金。
在2015年3月17日,人社部財政部等部門終于聯合下發了人社部發(2015)28號文件,即關于貫徹落實《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》的通知,在這個文件中,才正式明確了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以后,不同時期退休養老金的計算辦法。各地根據這個實施辦法也制定了當地的實施意見,但總體上還是按照人社部發(2015)28號文件的規定精神來執行的。
按照這個文件的規定,為了確保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平穩過渡,對于退休中人的養老金采用新老辦法對比計算,老辦法計算高于新辦法 計算的,按照老辦法計算的待遇執行,新辦法計算高于老辦法計算的,高出部分按照十年過渡期的比例計發。十年過渡期從2014年10月1日開始,到2024年9月30日結束,十年過渡期結束后退休的工作人員,養老金按照新辦法計算。
在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初期,之所以不是采取一步到位的做法,還是設計了一個十年過渡期,主要還是確保在銜接過渡期能夠平穩過渡,逐步推進。

之所以會采取這種辦法,一是借鑒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經過多年實施的經驗,確保養老金的平穩過多和適度增長;二是避免改革前和改革后養老金的差距過大,實行老人老辦法,中人采用過渡辦法;三是為了建立常態化的養老金調整機制,共享社會經濟發展的成果。
綜上所述,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的初期,不是采取一步到位,而是采取十年過渡期的方式逐步到位,這是根據當時機關事業單位的實際而出發的,主要的目的還是為了防止改革前和改革后養老金差距過大,但又要確保改革后養老金有一個適度的增長水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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